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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科规〔2023〕5号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和市级优秀众创空间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漳州市“万才聚漳”行动计划》(漳委发〔2021〕7号)、《漳州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漳委人才办〔2022〕41号)、《漳州市优秀众创空间遴选办法(试行)》(漳委人才〔2019〕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漳州市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漳州市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漳州市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和市级优秀众创空间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漳州市“万才聚漳”行动计划》(漳委发〔2021〕7号)、《漳州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漳委人才办〔2022〕41号)、《漳州市优秀众创空间遴选办法(试行)》(漳委人才〔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每家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100万元的资金补助,给予每家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50万元的资金补助,给予每家遴选为市级优秀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40万元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期拨付50%,第二期在中期考核合格后再拨付50%。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局向市委组织部申请,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商请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三条  众创空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运营单位的运营费用。鼓励运营单位积极引进市级高层次人才(E类以上)并主导建设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获得的补助资金其中80%用于补助运营单位的运营费用,20%可用于改善高层次人才的生活条件。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共平台建设、提高服务功能和正常运营的费用等,主要用途如下:

    1.运营管理人员费用;

    2.设施设备采购费用;

    3.场地空间租赁及改造装修费用;

    4.公共平台建设费用。

    第五条  国家级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中期考核时间为众创空间获得首期补助资金后的第三年。市级优秀众创空间中期考核依托两年一次的优秀众创空间遴选同步进行。中期考核由市科技局牵头开展,主要考核众创空间近两年内的工作业绩和贡献。中期考核结果作为运营单位获得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级众创空间

    1.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指标内容;

    2.首次获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3.其他:管理部门要求考核的内容。

    (二)省级众创空间

    1.省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指标内容;

    2.首次获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3.其他:管理部门要求考核的内容。

    (三)市级优秀众创空间

    1.市级优秀众创空间遴选条件指标内容(综合评分需超过80分);

    2.首次获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3.其他:管理部门要求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众创空间补助资金下达至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后,由县(区)财政部门拨付给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为在漳省属单位和市直单位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用于改善高层次人才生活条件的补助资金,由运营单位拨给个人账户,由高层次人才自行使用。

    运营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用于补助运营单位运营费用的补助资金,由运营单位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运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领补助资金。

    第七条  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在首次申领补助资金时应签订承诺书,承诺在漳州继续运营满三年(从首次申领时间开始计算),未满三年应退回补助资金。承诺书一式2份,分别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保管。

    第八条  本办法为《漳州市“万才聚漳”行动计划》配套文件,由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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